參考答案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每題的備選項中,只有1個最符合題意)
1.D
解析:涉及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屬于《合同法》調整的范圍。
2.A
解析: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
3.A
解析: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要約生效前,可以撤回要約,使要約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4.B
解析: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不管其總經理是否知悉。
5.B
解析:要約以信件形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
6.A
解析:①要約的撤回是指“不讓要約生效”,因此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比要約先到,至少同時到。②要約的撤銷是指“讓生效的要約失效”,因此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生效后、對方承諾之前到達。盡管選項B可以依法撤銷要約、使之失效,但要約生效在先。③承諾生效、合同成立。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視為新要約,原要約失效,但原要約生效在先。
7.D
解析:①合同尚未成立,不構成違約。②要構成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必須具備主觀上的過錯。在本題中,甲公司無論是要求乙公司提供零件樣品,還是終止談判,都是出于正當合理的商業(yè)考慮,并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主觀過錯,締約過失責任不能成立。
8.D
解析:選項D:乙出爾反爾,故意導致合同不成立,屬于惡意磋商。合同成立與否是判斷締約過失責任的一個根本標準。
9.C
解析:當事人約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0.D
解析:①AC選項屬于“無效合同”。②B選項屬于“有效合同”。③D選項屬于“可撤銷合同”。
11.C
解析: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撤銷權消滅。
12.A
解析:被撤銷的合同同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13.B
解析:乙將甲抵押的不動產作為標的與丙簽訂買賣合同,乙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因此該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tài)。由于權利人甲得知后對此表示反對,因此乙、丙所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14.A
解析: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15.A
解析: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乙)應當向債權人(甲)承擔違約責任。
16.C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17.C
解析: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作保證人。
18.D
解析:①根本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②約定不明: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19.B
解析:在保證期間內,未經保證人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0.C
解析: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1.D
解析: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分立的法人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22.D
解析:“A公司以前的債務由B公司承擔”,并不是“債權人李某于債務人的約定”,而是“債務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
23.A
解析: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乙可以解除合同。②債權人甲轉讓權利的,債務人乙對讓與人甲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丙主張。乙有權拒絕丙的給付請求。
24.A
解析:①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②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③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5.D
解析: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6.C
解析:如適用定金罰則,乙可以得到4萬元×2=8萬元(其中4萬元是乙先向甲支付的);如適用違約金罰則,乙可以得到6萬元。表面上看,適用定金罰則得到的金額高于適用違約金,但定金罰則中的4萬元是乙先行支付的,所以從最大限度保護乙的利益出發(fā),則是選擇違約金6萬元,同時定金4萬元作為不當得利,由甲返還給乙。
27.A
解析:①當事人甲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②違約責任具有相對性,只有合同當事人之間才承擔違約責任。由于乙丙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乙不能要求丙承擔賠償責任。
28.B
解析:①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②飛躍公司不存在欺詐行為。③因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二者不能并用。
29.D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客體應為“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
30.C
解析: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fā)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每題的備選項中,有2個或2個以上符合題意,至少有1個錯項。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1.ABC
解析:主合同是無須以其他合同存在為前提即可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和同。保證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抵押合同都是典型的擔保合同,目的是為保證主債權的實現,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
2.AC
解析: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3.BCD
解析: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承諾前,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
4.BCD
解析:A選項:撤回要約是指根本就不讓要約生效,談不上失效的問題。
5.BC
解析:①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進行了實質性變更,應視為新要約,合同不能成立。②合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③合同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④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為新要約。
6.BCD
解析:①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該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但格式條款有效。②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情形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7.CD
解析:選項A屬于無效合同;選項B屬于有效合同。
8.AB
解析:①行為人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表示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②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丙而非乙)有撤銷的權利。③丙不是在“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不構成表見代理。
9.ABD
解析:合同當事人對履行費用的負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10.BD
解析: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的一方所在地履行(D選項正確);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B選項正確)。
11.AD
解析: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12.ABC
解析: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后,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3.BCD
解析: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14.BC
解析:選項A應行使代位權。
15.BC
解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16.BD
解析:①甲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并且丙是知情的,則乙享有撤銷權,但是乙行使撤銷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該自己書面通知。②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本題中,甲低價轉讓財產,并且丙是知情的,因此丙也有過錯,應當適當分擔。
17.BD
解析: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18.AC
解析:因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19.BD
解析:①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份作為質押權的標的。②主合同有效、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出質人有過錯,應承擔過錯責任,并非“擔保責任”。
20.ACD
解析: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能行使先訴抗辯權: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21.ABD
解析:①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②連帶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③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韻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22.ACD
解析:A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了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無效;因不可抗力、意外時間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所以C選項錯誤;定金與違約金不可并用,兩者選擇其一,所以D選項不對。
23.BCD
解析: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托合同、雇用合同等債權人不得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
24.BC
解析:①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甲公司和丙公司之間的債權轉讓協議自簽訂之日起(9月18日)成立并生效。②乙公司接到通知以后,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乙生效,因此乙負有向丙清償的義務。③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抵銷權,不受債權轉讓的影響。
25.AD
解析: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其條件有:①當事人互負債務。②經雙方協商一致。
26.AD
解析: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所以8選項不對;債權人處于破產程序,而債權人依然存在,并不影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所以C選項不對。
27.AC
解析:①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②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乙)承擔,提存費用由債權人(乙)負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③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28.ABD
解析:④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在本題中,熱電廠作為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辯權。②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③對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質量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
29.AB
解析: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二者不能并用。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2分。由單選和多選組成。錯選,本題不得分;少選,所選的每個選項得0.5分)
1.AC
解析: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給付25萬元定金合法。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BC
解析: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依法訂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AC
解析: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依法成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14.AC
解析: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依法成立。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繼續(xù)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
5.D
解析:在甲乙之間的合同糾紛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乙公司的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丙公司對甲公司應當履行一般保證責任。
6.ABC
解析:甲、乙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要求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能確定,按照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7.AC
解析: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時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間的合同權利轉讓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
解析:甲將合同權利轉讓給丁后,丙對甲承擔的質押擔保責任對丁有效。債權人轉讓主權利時,附屬于主權利的從權利也一并轉讓,受讓人在取得主債權時,也取得與主債權有關的從權利。
9.B
解析:甲公司向乙賓館發(fā)出的電報內容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因此屬于要約。
10.B
解析:乙賓館的回復是新的要約。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在本題中,乙賓館對要約中的價款和數量作出了變更,因此,乙賓館的回復視為新要約。
11.BD
解析:丙公司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題中,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屬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因此,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AC
解析:甲公司可以解除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題中,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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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